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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二审律师_朋友欠钱怎么办_王国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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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借钱给公民是否需要到银监部门去审批?







王国祥律师利用自己20多年的警察体验和雄厚的法理基础,办理了令老百姓拍手称快的感动案件;同时也办理了令差迁正地主体刻骨铭心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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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4年11月21日,洪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借给洪某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6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4%,逾期还款的日利息按0.5%计息。债务到期后,洪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现A公司诉请洪某偿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合同》约定利息进行计算)。洪某认为,A公司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需通过银监部门的审批,A公司不具备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借款合同》不合法,洪某只需返还本金;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过高,违反了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A公司是否具备借款主体资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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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师王国祥律师认为:di一,A公司与洪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不需得到银监部门的批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照《zui高人民发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而,《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不能得到fa院的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照《zui高人民发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发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发院应予支持。”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已经超过36%,对于A公司请求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行为不能得到发院的支持。



发院审判结果:洪某应偿还所欠A公司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带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注:该判决发生在2015年8月,该判决当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关于人民发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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