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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通过报纸公告有效吗?





王国祥律师利用自己20多年的警察体验和雄厚的法理基础,办理了令老百姓拍手称快的感动案件;同时也办理了令差迁正地主体刻骨铭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08年9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向某供销公司发放带款本金365万元,期限为9个月,利息为月息6.3525‰,签订了借款合同,带款到期后,某供销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带款。在带款催收期间,工行某省分行将下属工行上述支行依法享有对某供销公司借款人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工行某省行与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该债权转让事宜联合于2010年8月9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并向各债务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2016年10月18日,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某dan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借款债权转让给该dan保公司,并于2016年12月14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并向各债务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某dan保有限公司诉请某供销公司归还本金人民币365万元及2016年6月20日止的利息人民币55647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214700元。



争议焦点:债权转让能否通过报纸通知?债权受让范围如何确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国祥律师认为:di一、债权转让可以通过报纸通知,并且债权转让协议对于各方均有效。



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带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六条和《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发((2005)62号)di一条,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带款债权可以通过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方式告知债务人。本案不良带款债权两次转让,均通过省级有影响的《南方日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要求,由此认定债权转让通知了债务人,已生效,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债权受让的多少应以债权转让范围为准,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本案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借款债权转让给某担保公司时在合同附件一中注明至2016年6月20日的该笔债权为884.57万,后在《南方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内容时再次注明至2016年6月20日的该笔债权为884.57万,还特别用括号在后面标明“(其中本金为365万元)”,约定明确,前后一致,债权转让范围应以约定的为准。则某担保公司受让的债权是884.57万,其中本金365万、利息519.57万。该担保公司超过该部分的请求,明显超出了其债权受让范围,发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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